年金
自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
2、合同现金价值。
养老年金
自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您选择的领取频率和如下对应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1)若您选择按月领取,月领取金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8.5%;
(2)若您选择按年领取,年领取金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其中,自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起的 20 个保单年度为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内生存,保险公司按前述约定正常给付养老年金;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养老年金,保证领取养老年金等于保证领取期内保险公司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保险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不计利息),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不含零时)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按月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数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按年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数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11.866倍。
身故保险金
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零时前,已交保险费总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保险金金额为零。
年金
20年保障期间:第18、19个保险单周年日,分别给付金额相当于10%已交保费的年金;
25年保障期间:第23、24个保险单周年日,分别给付金额相当于10%已交保费的年金。
满期金
满期时给付金额相当于100%基本保额的满期金。
身故保险金
赔付金额为身故时以下两项取大,给付后合同终止: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赔付金额=(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10%,赔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养老年金
自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及其后每年/每月的对应日,如被保人生存:
年领:给付100%基本保额;
月领:给付8.5%*基本保额。
如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身故,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给受益人,其金额为: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养老年金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人于首次养老年金险领取日(不含)前身故,给付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二者取大)。
年金
自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现金价值。
年金
月领:在每个年金领取日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84%给付年金。
年领:在每个年金领取日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年金;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54 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止,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4.0%每年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79 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止,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每年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含 65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含)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养老年金
在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约定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至合同终止时止,若被保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给付基本保额;
若被保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时合同生效未满五个保单年度,将在被保人生存至合同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含)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基本保额。
身故保险金
被保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给付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二者取大)。
自养老金领取起始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 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下表对应的养老金给付比例 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 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合同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为首个合同生效日 对应日。交费期间,养老金给付比例:3 年交 20%;5 年交 25%。
满期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 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已 领取的养老金总额的差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