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总是不期而至,所以购买一份意外保险是很有必要的,意外险一般分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可计算价值。很多人都会觉得多买多赔,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保险都是多买多赔的,就像意外保险一样,意外险同时买两家可以吗?
意外险同时买两家可以吗?这种属于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且(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意外保险可以同时买两家,但出险了不是两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都是一样的。举例:小明买了三家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每分保额是十万,意外医疗是:各是一万。小明不小心受伤了在医院看了一万元的费用。那么只能每家保险公司报:三千三百元,总共加起来是:1万元啊。但是如果小明是身故了:那就可以三分保单一起理赔啦。总共可以理赔:30万。
根据定义可以看出重复保险有两个特点:
其一,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
其二,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
这两个特点也是构成重复保险的必要前提,不同时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就不是重复保险。
根据投保人投保意图的不同,重复保险有善意、恶意之分。在恶意重复保险中,由于投保人企图谋取不法利益,破坏了保险制度分散风险、填补损失的宗旨及功能,因此多数立法例规定恶意重复保险的各保险合同均为无效。典型如《德国保险契约法》第59条第3款规定:"要保人意图藉由复保险之订立而获取财产上之不法利益者,以该意图而订立之保险契约无效"对于善意重复保险,立法例一般多在保险价值范围内肯认合同的效力,例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38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就其所保金额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