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疾扩增 取大给付
保障105种重大疾病,新增5种重疾,确诊罹患合同约定重疾按100%基本保额、现金价值两者较大者给付。
2、轻症三次赔 不分组无间隔期
保障55种特定疾病,新增5种特定疾病。特定疾病不分组,累计最多可赔付3次,每次额外赔付20%基本保额。
3、自带轻症豁免 能赔也能免
自带被保险人特定疾病豁免保费功能,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符合首次特定疾病给付条件的,不仅能获得相应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另外余期未交保费免交,且重疾、身故、全残保障继续有效。
4、身价保障 守护生命
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发生身故或全残,给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发生身故或全残,按100%基本保额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
5、转换年金 随心选择
若平安健康到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也可以选择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可将当时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保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合同的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30岁的金先生投保太平洋金诺优享重大疾病保险,选择基本保额30万,交费期间19年,保险期间至终身,年交保费8460元。
具体获得保障如下:
1、105种重大疾病:给付30万元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2、55中特定疾病:每次给付6万元,累计3次为限,最高给付18万元。
3、身故或全残:给付30万元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4、保费豁免: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特定疾病,免交后期保费,其他保障继续有效。
以上就是对太平洋金诺优享重大疾病保险这款重疾险产品的介绍,通过综合上述所讲的案例演示、保障内容以及产品优势等等方面来看,该款重疾险非常不错,性价比高,值得选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