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 30 天(含)- 60 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缴费期限:趸交/3/5/10/15/20年交
等待期:90天
如图所示:
以下是部分条款内容:
1、重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中症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轻症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8的专科医生9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4、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若被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被保险人处于满 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11之前(不含),则其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若被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被保险人处于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注:更多详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