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60岁
保障期限:1年
缴费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等待期:90天
重度疾病保险金
附加合同所承保的重度疾病共有五十种。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度疾病确诊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更多内容详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