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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终身重疾险B好不好?值得买吗?

2023-06-28 14:41 浏览
太平盛世终身重疾险B是由太平养老承保的重疾险。这款产品最高支持65周岁人群投保,提供重症、中症、轻症等等基本保障,赔付力度大,轻症是30%基本保额,中症是60%基本保额,重症是100%基本保额。那么,太平盛世终身重疾险B好不好?值得买吗?

太平盛世终身重疾险B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出生满60天-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方式:趸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太平盛世终身重疾险B好不好?值得买吗?

太平盛世终身重疾险B好不好?

  1、从投保规则来看

  太平盛世终身重疾险B支持出生满60天到65周岁人群投保,投保范围广,可以为不同年龄阶段人群提供保障。

  而且,这款产品有趸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等缴费方式,缴费方式选择性多,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缴费需求。

  2、从保障内容来看

  太平盛世终身重疾险B提供重症、中症轻症、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等基本保障外、还提供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等可选保障,保障疾病内容全面。

  3、从赔付方面来看

  太平盛世终身重疾险B轻症方面的赔付比例达到30%基本保额,中症方面的赔付比例达到60%基本保额,重疾分为6组,每组给付1次,累计给付次数以6次为限,每次赔付比例达到100%基本保额,赔付力度大。

太平盛世终身重疾险B值得买吗?

  太平盛世终身重疾险B支持出生满60天到65周岁人群投保,投保范围广,可以为不同年龄阶段人群提供保障。

  这款产品提供重症、中症、轻症、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等保障,保障疾病内容全面。

  此外,太平盛世终身重疾险B有趸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等缴费方式,缴费方式选择性多,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缴费需求。还有,这款产品赔付力度大,轻症是30%基本保额,中症是60%基本保额,重症是100%基本保额。

  由此可知,太平盛世终身重疾险B赔付力度大,还是值得考虑的。

太平盛世终身重疾险B保什么?

  基本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分为6组,每组给付一次,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确诊合同约定的135种重大疾病,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确诊与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重大疾病,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确诊与前述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重大疾病,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确诊与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重大疾病,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确诊与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重大疾病,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6)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确诊与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重大疾病,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初次确诊合同中25种中症疾病,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二次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

  初次确诊合同中50种轻症疾病,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三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未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给付已支付的对应的保险费;年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豁免保险费

  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后的合同约定的首个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至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保险费交纳日止,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缴纳的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可选保障: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1)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初次确诊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年后,第二次确诊发生合同中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2)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三年后,第三次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初次确诊合同所指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或“冠状动脉搭桥术,且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三年后,第二次确诊发生对应同种疾病,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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