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障时间:保至80周岁、终身
缴费方式:5年交、10年交、19年交、20年交、30年交
基本保障: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豁免保险费
中度疾病/轻度疾病。
身故/高度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一)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1、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1、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5年后(不含满5年之日当日),第二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5年后(不含满5年之日当日),第三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可选保障: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确诊时未满60周岁的,并同时满足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李女士,40周岁,为自己投保光大永明优选(2023版)重疾险,基本保障+可选保障。
缴费期间:10年交;
年交保费:35645元;
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
则李女士可获得的保障如下:
注: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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