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12周岁
保障期限:至22岁、至30岁
缴费期限:趸交/3/5/10年交
大学教育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至 21 周岁对应的每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分别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数额的 20% 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注:更多内容详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