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17周岁
保障期限:至30/60周岁、终身
缴费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犹豫期:15天
如图所示:
特定白血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白血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白血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白血病,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白血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白血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白血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白血病保险金。轻症白血病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白血病,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轻症白血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其他权益
这款产品还享有现金价值、保单贷款、保险费自动垫交等权益保障。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疾病的,不承担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特定白血病保险金”和“轻症白血病保险金” 的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注:更多条款内容详见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