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60周岁
保险期间:至106周岁
交费期间:趸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养老年金
自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含)起,如被保险人在每一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直至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不含)或被保险人身故(以两者较早者为准)时止:
(1)按年领取:每期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月领取:每期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5%。
计划一:
计划一的保证给付期间为自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的20个保单年度,在此期间内养老年金为保证给付。如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证给付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按年领取,则“保证给付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0计算;若按月领取,则“保证给付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5%×12×20计算。
计划二和计划三无保证给付期间。
祝寿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给付祝寿金。
满期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0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满期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选择计划一或计划三,且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选择计划二,且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之一给付身故保险金:
(1)如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大于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则保险公司按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2)如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小于或等于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李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复星保德信星海赢家(青鸾版)养老年金保险,选择计划一。
缴费期间:10年交;
年交保费:10万元;
基本保险金额:86577元;
养老年金领取年龄:60周岁。
则李先生可获得的保单利益如下:
注: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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