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1年
缴费期限:1年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身故,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保险期间内累计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 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发生《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示伤残项目之一的,则按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注:更多内容详见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