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到70周岁
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
意外身故保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80日内伤残,按伤残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据法;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驾,无证驾驶;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猝死;
(10)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
(12)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