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5/10/15/20/30年交
基本保障: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
可选保障: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则当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或于年满55周岁后(含55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天),则当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重度”加油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首次所患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被保险人自该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加油包保险金。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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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岁女性:3963元/年;
0岁男性:4278元/年;
30岁女性:9564元/年;
30岁男性:10200元/年。
注: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为准!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更多内容详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