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方式:趸交、5/10/20/30年交
基本保障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之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合同所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豁免保险费
首次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
可选责任一:住院康复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公司因该重大疾病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含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期间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05%额外给付住院康复津贴保险金。
可选责任二:恶性肿瘤——重度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因该重大疾病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前述“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第二次经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特别保险金。
可选责任三:心脑血管特定疾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公司因该重大疾病已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前述心脑血管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第二次经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同一种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心脑血管特定疾病特别保险金。
李先生,40岁,为自己投保国宝人寿至享人生重疾险,仅选择基本保障。
缴费期间:20年交;
年交保费:4076元;
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
注: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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