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横琴人寿
投保年龄:20周岁至55周岁
等待期:90天
犹豫期:15天
一、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本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初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 五组,详细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表》。每一被保险人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被保险人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次重大疾病确诊日期自前次重大疾病确诊日期已届满180天,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后次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对于每一被保险人,若我们已经给付过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三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该被保险人其余两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四、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每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被保险人该项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被保险人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同一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六、豁免被保险人自身保险费(可选)
本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任何一种中症疾病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该保险人对应的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
对于每一被保险人,若我们已经豁免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则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七、豁免其他被保险人保险费(可选)
本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身故,或初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或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任何一项中症疾病、任何一项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该保险人身故日后、疾病终末期确诊日后或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其他被保险人(若有)对应的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以及指定的其他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对于每一被保险人,若我们已经豁免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则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对于其他附加合同,若我们已经豁免该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则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横琴同心保重疾险具有保险责任灵活,保障比较全面等优点,适合夫妻投保。若大家还有疑问,可以来咨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