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太平人寿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50周岁至70周岁
产品特色:专属50周岁至70周岁老年人防癌产品,提供恶性肿瘤、3种特定癌症以及原位癌保险金给付。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特定癌症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特定癌症,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额外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特定癌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原位癌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累计支付的保险费。
若发生续保,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自最后一次续保以后累计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刘先生给50岁的母亲买了一份太平银发无忧防癌疾病保险,保额为10万元,10年交,保障期间为10年,首年保费为998元。在保障期间内,刘先生母亲享受以下保障:
原位癌保险金:如果刘先生母亲不幸罹患原位癌,可获得额外20%的基本保额赔偿。给付一次为限。
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癌症保险金:如果刘先生母亲不幸罹患癌症,可赔付100%的基本保额,若所患癌症为肝癌、肺癌、胃癌可额外获得50%的基本保额。
身故保险金:刘先生母亲若在保险期间身故,保险公司将退还已交保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特定癌症或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特定癌症或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特定癌症或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综上所述,小编介绍的太平银发无忧防癌险保障内容是什么及案例演示等内容就这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