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至70/88/105周岁
交费方式:趸交、3/5/10/15/20年交
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5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且在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且未发生其他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经确认后,将按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二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