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30天-75周岁
保障期限:22年
缴费期限:3/5/10年
特别生存保险金
1、交费期间为3年的,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在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将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的金额为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
2、交费期间为5年的,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在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将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的金额为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3、交费期间为10年的,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自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至合同第9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保险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共计给付5次,每次给付的金额为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生存保险金
1、交费期间为3年和5年的,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自合同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每3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之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的基础上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10%,直至合同终止。
2、交费期间为10年的,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自合同第12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每3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10%,之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的基础上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10%,直至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交费期间为3年和5年的,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80%给付;
2、交费期间为10年的,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0%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李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德华安顾芒格幸福源年金保险(分红型)。
缴费期间:10年交;
保险期间:22年;
年交保费:10万元;
基本保险金额:24426元。
则保单利益如下:
注: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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