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70周岁
缴费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间:1年
保证续保期间:3 年
等待期:30天
如图所示:
以下是部分条款内容介绍:
非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4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非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部分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非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部分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按照如下公式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重大疾病住院日额。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部分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特定心脏手术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其心功能状态初次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须使用特定心脏手术器械的,并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具备特定心脏手术资质的医院,实际接受了特定心脏手术器械植入手术。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具备特定心脏手术资质的医院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定心脏手术器械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部分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特定心脏手术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
特定异地住院交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或“特定心脏手术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对于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况需跨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每次 1000 元给付特定异地住院交通津贴保险金。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就诊治疗所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和每次 200 元的免赔额后,保险公司将按余额的 60%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住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26 的机动车27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5、更多内容详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