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障期限:1年
缴费期间:一次性缴清
如图所示:
以下是部分条款内容介绍:
意外身故/伤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或伤残,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 “意外伤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4治疗,若发生保险事故时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7的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免赔额以及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剩余金额的100%,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因疾病于医院住院治疗,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按其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后的剩余金额的80%,向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5) 注:更多条款详见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