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障期限:至100周岁
缴费期间:趸交、3/5/10/15/20/30年交
关爱金:
自合同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第九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止(含第五个、第九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或年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关爱金给付比例给付关爱金。
年金:
自合同第十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止(含第十个、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祝寿金:
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或年交保险费乘以所对应的祝寿金给付比例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扣减已给付的关爱金、年金和祝寿金(不计利息)。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客运列车和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时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更多内容详见条款。